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靳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薛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杨某,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423民特485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35887.20元,并承担执行费4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案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宁0423执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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