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请执行人:李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北市镇院垌村七队*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8××××××××。 被执行人:赵兴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少锋与被执行人赵兴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3554.5元、执行费320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兴玉的银行存款3905.5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及迟延利息共3855.5元得以全部受偿,执行费50元也得以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924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具有执行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杨永莉 审 判 员 覃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家乐 书 记 员 陈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