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完常,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贾楠,男,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完常与被告贾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完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楠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完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整;2、判令被告付款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履行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扣。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使用,借款期限为7天。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分文未还,为维扩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贾楠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赵完常与被告贾楠系熟人。2018年12月3日,被告贾楠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赵完常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款条,今借到赵完常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用期七天,借款人,贾楠,2018年12月3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贾楠未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楠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赵完常借款2万元,由被告贾楠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对原告赵完常要求被告贾楠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7天,即还款日期为2018年12月11日,因被告未按时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贾楠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对原告赵完常要求被告贾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8年12月1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率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部履行完毕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贾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赵完常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全部履行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18年12月11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贾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忠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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