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景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郭铭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景滨与被告郭铭晖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景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景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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