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军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木垒县东城镇东城口村。
被执行人:马哈田·亚道拉,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古丽江·达列力汗,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艾山,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居民,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军先申请执行马哈田·亚道拉、古丽江·达列力汗、艾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950元,其中本金20000元,截至2021年1月21日的利息158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另外,被执行人继续对20000元承担自2014年5月18日至实际还款之日10‰的利息。现本案已执行到位7535.25元,未到位12464.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未交,执行费未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对于未到位的未到位12464.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从草场补助款给付。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三、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73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