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95349008Y。 法定代表人:吴建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晓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韩家院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钰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韩家院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李军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僧楼镇尹村,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860626151X。 被执行人魏美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樊村镇魏家院村,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西河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晓鹏、李钰洁、李军朋、魏美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韩晓鹏名下的晋M2W223号森雅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 二、将被执行人李军朋名下的晋MJP067号丰田牌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期间该车辆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转让、过户等,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杨晓刚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