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现住山西省晋中市。
被告:任某1,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任某2,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任某1、被告任某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二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任某1、被告任某2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