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一号3#楼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901297134。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勋,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振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