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康守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勇,滑县滑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振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案由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10125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康守风之夫胡朝敢给被告张振营打工,张振营欠胡朝敢劳务款1012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现胡朝敢去世,其余继承人放弃继承该债权,故原告康守风主张被告张振营欠其劳务款1012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未予支付劳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振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向本院书面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振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康守风劳务款10125元(利息自起诉之日2021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被告张振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艳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