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俊如,男,生于****年**月**日,回族,甘肃省合作市人,高中文化,农民,现在甘肃省合作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19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俊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2000.00元。宣判后,王俊如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合作监狱于2021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合作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

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俊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3次。另查明,该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有困难证明,且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认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狱内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将罪犯王俊如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聪兰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豆格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杏妍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