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兴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溪,该公司副经理兼摄影。 被告:宋芸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兴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芸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吉林省兴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吉林省兴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省兴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