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李国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5502011510,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执行人:拉项,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共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国安与被执行人拉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当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拉项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查明拉项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21年6月23日,通过协助单位共和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查明被执行人拉项名下有位于青海省共和县黄河南大街262-862-8(建筑面积65.83㎡)不动产登记信息。我院干警多次前往寻找该房产,但实际均未找到。2021年7月9日,本院干警前往拉项住所地共和县铁盖乡上合乐寺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查明拉项在村内除宅基地外无可供执行财产,无任何补贴。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李国安,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无需对拉项名下位于青海省共和县黄河南大街262-862-8(建筑面积65.83㎡)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因被执行人拉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将拉项纳入终身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
……(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