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申请人:周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谋强与被告周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谋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志文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周志文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吴谋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庞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勤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