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朱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朱某3,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朱某4(曾用名朱某5),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1、张某与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1、张某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学军,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1、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2、判令被告朱某2支付二原告医疗费及生活费11500元;3、判令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支付二原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赡养费每月500元,自2021年5月1日起二原告出现医疗费用由被告朱某2、朱某4均摊,二原告失去生活自理时由被告朱某2、朱某4轮流照顾;4、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即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现均已成家。1991年二原告将家产分给二子朱某2、朱某4分家另过,自分家后二子负责二原告的一切生活费用。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体弱多病。当时分家时约定二子每月各支付二原告生活费20元,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每月20元的生活费远远不够用。现二原告要求三被告每月各支付赡养费用500元。2019年5月份原告朱某1因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6万元。分家时约定二原告医疗费用由被告朱某2、朱某4均摊,每人各应分担1.5万元。被告朱某4于2021年3月份支付了二原告1.5万元,被告朱某2共支付给二原告8000元,余下7000元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朱某2辩称,分家时约定其和朱某4每月各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元属实,其与被告朱某4自2017年开始每月各给付二原告的生活费涨到了300元,一直给付至现在。其不同意现在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500元,只同意每月给付二原告的生活费不超过200元;同意二原告在其和被告朱某4处轮流居住,二原告生病时其负责买药和一切日常生活照料。

被告朱某3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朱某4辩称,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依法确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某1、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即长子被告朱某2、次子被告朱某4和女儿朱某3,现三被告均已成家。1991年二原告将家产分给了被告朱某2、朱某4,并约定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元。自分家后至今二原告一直居住在三河市皇庄镇大薄各庄村被告朱某4的老宅内。自2017年7月起,被告朱某2、朱某4将每月给付二原告的生活费提高到了300元,一直给付到了2020年;被告朱某3给付二原告生活费的时间和数额均不固定。关于二原告2019年之前已发生的医疗费,二原告和被告朱某2均认可朱某2尚欠二原告10000元医疗费至今没有支付;二原告自2021年3月至5月已发生的医疗费共计7245.08元,被告朱某2、朱某4同意每人承担一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二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患有多种疾病,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本院综合考虑二原告与三被告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双方的意见,酌定三被告每月向二原告各支付赡养费300元;二原告今后就医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二原告生病住院时由三被告轮流照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自2021年6月1日起,被告朱某2、朱某3、朱某4每月各给付二原告赡养费人民币300元,每月给付一次,每月15日前付清当月的赡养费。

二、被告朱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13622.54元(包括原来所欠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朱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二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3622.54元。

三、二原告今后就医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凭票据由三被告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份额,二原告生病住院时由三被告轮流照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元,由三被告各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双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哲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