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上诉人):陆友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尊礼,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友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6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友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予以改判,撤销判决陆友公司和王健劳动合同延续到2019年5月31日,撤销判决支付王健2018年年终奖25000元,改判一、二审案件及本次诉讼费用全部由王健承担。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王健病患状态完全不影响工作及工作能力,不符合应当给予医疗期的情形。从201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2018年12月开始已在其他公司入职建立劳动关系并购买了社保,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其后续工作情况,判决陆友公司和王健6个月医疗期及劳动合同延续到2019年5月31日错误。恳请法院调查王健的社保缴纳情况,确认王健已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个人找其他公司代交社保违法的,不存在代交社保问题。2.原判决支付2018年年终奖25000元,依据缺乏合法性。年终奖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双方不存在年终奖的约定,年终奖属于员工奖励性质,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王健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行为。
王健提交意见称,自2018年12月1日起,我被陆友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当时我刚刚被确诊为抑郁症,处于重度焦虑和中度抑郁状态,为了进一步治疗和减轻不必要的额外医疗费用支出的需要,我找了本来只有1人缴纳社保的第三方公司委托代理按照最低缴纳基数缴纳了6个月社会保险,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我持续吃药2年时间,到2020年11月才正式停药,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我没有和任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执行此前的一审判决时,我已经和陆友公司达成和解,在医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我个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王健认可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理社会保险,但陆友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王健从2018年12月1日开始休病假,陆友公司与王健的劳动关系延续至2019年5月31日,并依据2016年及2017年年终奖发放情况,确认陆友公司应向王健支付2018年年终奖并无不当。陆友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陆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陆友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