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6131764B。 负责人:康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廿,男,该行员工,****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海,男,该行员工,****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刘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刘本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被告刘强、刘本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小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文舒 书 记 员 张贵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