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忠豪,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景荣(温某1女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温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温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温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振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连芝(温某4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曲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曲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告:曲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燃能源深圳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丹东市元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温某1诉被告温某2、温某3、温某4、曲某1、曲某2、曲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某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