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梵净山南路。 委托代理人唐仁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坝盘镇张屯村胡家屯组。 被执行人杨通发,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上寨**,公民身份证号码5000001978********。 被执行人郑贤珍,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上寨**,公民身份证号码5000001947********。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9)黔0621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萍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返还申请执行人唐萍购房款80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未实际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2月4日开始,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无不动产登记,但在江口县太平镇房屋一幢,本院已查封,因本案执行标的小,故不宜处置。 3、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将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通发、郑贤珍发布限制消费令。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不宜处置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8319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欧 刚 审判员 陈永卫 审判员 龙通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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