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凯,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腾前武,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喻义珍,女,****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凯与被告喻义珍、罗程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陈**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凯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艳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琎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