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程祥,新疆星愿(察布查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屯广泰农牧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057155496E,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工业园区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毛玉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丹丹,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靳会兵,男, ****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原审第三人:高巧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明因与被上诉人北屯广泰农牧业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泰公司)、原审第三人靳会兵、原审第三人高巧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焦点系广泰公司是否收到金明交付的土地转让费550 000元。一、二审均查明,原审第三人靳会兵在2015年担任广泰公司法人期间,同时与其妻子高巧利共同经营巴盟农机店。靳会兵亦承认巴盟农机店与广泰公司在同一地点办公。2015年6月17日、同年10月8日,金明分两次在原审第三人靳会兵经营的巴盟农机店通过POS机共计转帐550 000元。靳会兵妻子高巧利、巴盟农机店工作人员即原审第三人高巧红均向金明出具收条,同时注明“今收到金明土地转让费400 000元”、“今收到金明150 000元。注:代广泰公司收土地费。” 高巧利系广泰公司账务记账人员。广泰公司否认收到涉案土地转让费,故通过POS机转帐的550 000元资金走向系本案事实真相的关键。但一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审查。一、二审中,广泰公司与靳会兵均提到涉案土地转让事宜由毛海林负责,靳会兵亦提出涉案土地转让费已转入毛海林账户。毛海林与金明、广泰公司和靳会兵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应予慎重审查。基于本案上述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 84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