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崇,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张馨元,女,住吉林市船营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崇与被申请人张馨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申请人李崇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馨元名下价值5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馨元所有的价值550,000元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