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被告:丁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辉与被告丁晨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何辉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