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齐鲁工业园沂蒙路2号。

法定代表人:范先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克州君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伊尔克什坦口岸园区迎宾路1号总部服务中心310室。

法定代表人:熊成梅,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克州君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30民终98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克州君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20,000元,同时支付工程款利息602,300元,合计支付3,522,300元。因克州君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向吐尔尕特口岸国土资源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乌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委托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克州君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来限制消费了,并依法将克州君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522,300元未能实现,执行费38,215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州君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宁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云  朱  马 洪

审判员 高    深    远

审判员 买买提哈力力肉斯坦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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