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
负责人:张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君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贠玉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君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5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明确:一、解除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与甘肃君华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二、甘肃君华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青海万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分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3143元。案件诉讼费2380元、执行费1483元,执行标的合计105523元。被执行人甘肃君华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甘肃君华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甘肃君华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大众牌车辆手续已被查封、车辆下落不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人员审判长文发明
审判员王艳利
审判员敖敏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魏溶
书记员张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