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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01执保902号
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宜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时代嘉苑小区1-1-5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有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孙红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审理经过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宜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孙红林物业纠纷一案,申请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宜居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红林提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401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孙红林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内存款401元。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