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克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北大街140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虎,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平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合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南大街东6院。         法定代表人:张友伟,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县和谐路3号(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军友,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岳普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艾吾再力库木中路1号院。         法定代表人:唐努尔·艾买提,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古宰尔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杨力欣,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阿图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帕米尔路西2院(州水利局三楼)         法定代表人:梅云,该联社理事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欢欢,阿图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建设路(州建筑公司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30民终64号民事判决书,即阿克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合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英吉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普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伽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图什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克州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7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2021年4月7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存款;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有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8月29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房地产服务社区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有办公设备及面包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该办公设备及车辆购置年限较长无处分价值,不予评估拍卖。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办公场所为租用,租期届满现无固定办公场所,且该公司现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其他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24558341.88元,执行费91958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人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或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志山 审判员    李德江 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衣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晓锋 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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