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丰建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华,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丰建中诉被告吴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建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华、徐珊珊到庭参加诉讼,吴海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丰建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工工资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3月左右到被告承包的木工工程工地(杭州市凤起路国信大厦5楼)做小工,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日240元,原告共计工作30天,经过对账人工工资总额为7200元,扣除已付1000元后欠6200元,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欠条明确“欠付工资数额”等内容。被告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付款,多次催讨均无果。
被告辩称
吴海涛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在承办法官与被告通电话时,被告曾表示,对欠原告人工工资6200元无异议,并答应在2021年5月20日前将62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但到期后被告并未主动支付给原告,且一直不接承办法官电话。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结合认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欠条中书写丰建忠的“忠”字属被告笔误,应是“中”字,与本案原告丰建中同属一个人;2、2020年4月27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人工工资7200元,扣除原告已经领取了生活费1000元,仍欠6200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吴海涛结算人工工资后未全额支付,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丰建中要求吴海涛支付人工工资62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吴海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海涛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丰建中人工工资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海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