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赵某1 基本情况 被告赵某1,山西省陵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起诉书文号 陵检刑诉(2021)12号 审查受理日期 2021年4月27日
案由
开庭时间 2021年4月27日 出庭公诉人员 刘创 指控事实 2021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赵某1醉酒后驾驶×××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陵川县崇文镇城北社区东岭巷医院家属旁路段,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常飞所驾驶的×××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抽取赵某1的血样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酒精含量为223.3mg/100ml。经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分析后认定,赵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 意见 被告赵某2、罪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赵某3。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成立。被告赵某1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赵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判决结果 被告赵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起至日期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卫东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晶 书记员 周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