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男,现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卫华,男,汉族,昔阳县乐平镇。
被执行人:张小连,女,昔阳县乐平镇。
被执行人:张卫周,男,昔阳县李家庄乡。
被执行人:张志玲,女,昔阳县李家庄乡。
被执行人:张雪龙,男,昔阳县李家庄乡。
被执行人:程华阳,女,昔阳县李家庄乡。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昔民督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卫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陈卫华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5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