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章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32××××××××××××692,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舞静,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苑云,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被告:罗世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41××××××××××××732,住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章同与被告罗世家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章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舞静、被告罗世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章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款869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原告在中国体育彩票店购买彩票时认识了被告,并多次到店购买彩票。后为了方便,原告添加了被告的微信(微信号yXXXXXXX),在微信上转款给被告以委托被告代为购买彩票。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委托款,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用该款项购买官方彩票。后原告发现,在被告发给其的彩票投注信息截图上的网址(xy.cuteu.org)并非中国体育彩票的网址,被告将原告支付给其购买官方彩票的委托款用来购买了非法平台的彩票。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其应当向原告返还委托款86930元。现被告一直辩称其买的是正规彩票,拒不返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罗世家辩称:1.中国体育彩票是国家批准的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彩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发展体育事业和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公益事业。被告经营的站点是中国体育彩票中心注册的代销站点,具有营业执照(代销证)齐全的合法经营站点,站点编号所有彩种都以中国体育彩票官方开奖号码为准的,合法合规经营。2,原告在被告经营的站点所购买的彩票开奖号码都以官方开奖号码一致,不存在有非法平台,目前网络上并没开通网上投注通道,每个站点收银台都有张贴着宣传标语,投诉电话,彩民如有疑问可当时投诉。3.原告曾多次亲临被告店购买彩票,后为了方便主动要求添加被告微信好友,通过微信转账购买,购买彩种11选5,快乐彩,都是官方现场电视摇奖,每天42期,每20分钟一期,先付款后出票,即买即开即兑,原告如中奖,本店即时将中奖相应金额转回给原告,如没中奖,即视为原告为国家彩票福利事业做出了贡献。当期结清,不存有经济纠纷的问题。4.原告所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是断章取义,不完整的.比如,原告在2020年11月间在微信中曾向被告借钱,称在外面欠了很多债务,自己还不上贷款了,被告未同意借钱给原告,等等都未体现出来。5.原告在被告店购买彩票(包括微信委托)是在2020年8、9、10月份,11月份曾向被告提出借钱,被告没借给原告,而在12月份找被告要求退回原告所购买未中奖的彩票款。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微信往来中,先来款后出票,即买即开即兑的,当期结清,不存在经济纠纷,所以不存在被告应返还给原告86930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1、支付宝账单,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3、登录页面、支付宝账单,4、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5、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2020年10月18日、10月22日、10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被告发给原告其帮原告在“逍遥娱乐”平台投注及平台开奖照片,共六组证据。被告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了1、微信转账账单,2、福彩转让协议书,3、中国体育彩票代销证、公证书,4、体育彩票销售转让合同,5、店内展示图、店面图片,6、监控图,共六组证据。上述当事人依法提交的证据均经双方当庭举证、质证,并由本院审查确认附卷在案佐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对双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即原告委托被告为其购买体育彩票的事实没有争议,原、被告之间有关事实的争议焦点实质为,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取其支付宝等转账款后没有按其指示购买体育彩票,而是在xy.cuteu.org网址上购买了“逍遥娱乐”平台的彩票,被告则称其为按原告的指示为其购买了体育彩票。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购买的为“逍遥娱乐”平台的彩票,且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其指示行使代理权,却仍屡次三番向被告转账继续实施委托代理事务,明显不合逻辑,故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告所举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不足以证明被告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章同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986.5元,由原告李章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