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东丰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3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1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