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和田弘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肖尔巴格乡拜黑特巴格村平安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新,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和田尧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罕艾日克乡罕艾日克村鲁新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樊京,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和田弘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新3221财保89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和田尧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743070.16元为限额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申请人和田弘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田弘阳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是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和田尧柏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代先莉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