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某某,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27。

被告:广东志诚培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审理经过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广东志诚培训管理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以其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诉。

案件收取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原告欧某某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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