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盛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敏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
法定代表人:李春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华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华生、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6158085元、逾期付款利息1042854.82元,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标准,继续给付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75562.85元,案件受理费64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67207元,执行费637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9年1月24日至2021年6月9日时止)933257.78元,共计8840717.45元;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王华生所欠货款5716270元,利息968034.66元,及以此货款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34268.79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