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被执行人:南锦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被执行人梁学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强与被执行人南锦秀、梁学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锦秀、梁学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南强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8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2021年4月1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南锦秀的银行收入存款账户被本院另案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南强自愿等待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偿付案件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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