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郎广全,男,1965年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廖小林,男,1993年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郎广全与被告廖小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郎广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郎广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6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和田室内住宅装修工程中做木工活,双方约定计件工资按照每使用一张装饰板结120元计算报酬。2019年9月26日,经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103,250元,被告当日支付53,450元,剩余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42,000元的欠条,另8000元口头约定待房主支付装修款后直接支付。由于原告多次索要上述款项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廖小林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16日,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承包的和田室内住宅装修工程中做木工活,双方约定计件工资按照每使用一张装饰板结120元计算报酬。2019年9月26日,经核算被告共计欠原告103,250元劳务报酬,被告当日支付53,450元,剩余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42,000元的欠条,载明:“今2019年9月26日我廖小林欠郎广全木工工人工资42,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于2019年年底结清余款。廖小林,2019.9.26。”另外8000元,被告承诺待装修房主支付装修款后直接支付给原告。上述50,000元至今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在和田给廖小林干活的明细表》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就室内装修木工活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进行木工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木工工作,且被告对原告的工作成果经验收合格后向原告出具欠条,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承揽费。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的金额为42,000元,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另欠原告8000元承揽费,合计50,000元,且该款项已过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2019年年底,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廖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郎广全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小林负担(与上述付款义务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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