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刘补拴与高永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补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米峪镇乡郭家庄村农民,住娄烦县。
被告:高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娄烦县天池店乡孔河沟村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区20层)。
负责人:史振波,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补拴诉高永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补拴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补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补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补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