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丘市兴旺钢材购销处。经营场所:任丘市青塔乡赵各庄店村。 经营者:谢双标,该购销处经理。 被告:史赶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丘市兴旺钢材购销处与被告史赶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兴旺钢材购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丘市兴旺钢材购销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莎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