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华康肉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镇清水台村。 法定代表人:田正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义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华康肉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3民初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杨义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上诉人杨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鞠安成 审判员 刘春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日恒 书记员徐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