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佟克学,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东华,鹤岗市工农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国辉,男,1969年4月出生,汉族,鹤岗市人,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佟克学与被告刘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佟克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国辉偿还借款5万元,并且承担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厘计算,至偿还完毕借款时止;2.要求刘国辉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佟克学与刘国辉通过朋友李某相识后,2018年4月份,刘国辉在佳木斯说干点活,交干活抵押金,向佟克学借款1万元现金,又于2018年5月28日,刘国辉又着急用钱,向其借款4万元,并转到刘国辉的卡上,刘国辉借钱时说用一个月就还。借款后,佟克学多次索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佟克学起诉要求刘国辉偿还的5万元钱,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辛某某诈骗罪刑事案件中,佟克学为了转包刘国辉与李某承包的由辛某某开发的佳木斯市东风区南兴街西侧的桂花园小区工程,而通过刘国辉、李某向辛某某交纳的干活保证金。因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黑08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由辛某某退赔被害人刘国辉、李某人民币182275元,而退赔给刘国辉与李某的钱中,亦包含了佟克学要求刘国辉偿还的5万元钱,故佟克学所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佟克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海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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