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天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兰,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绍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卓,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天祥因与被申请人黄绍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黑04民终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期间,王天祥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1)黑04民终325号民事判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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