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彪,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末央区。
法定代表人:雷位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耀,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存军与被告朱伟、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存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存军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