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井志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丽丽,系辽宁银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铁西街凯隆市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方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雁君,系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井志超与被上诉人铁岭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予查清以下事实:铁岭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井志超签订的绩效考核责任状是否具有可行性、井志超工资数额计算方式、铁岭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考勤制度、井志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已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一并查清。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12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井志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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