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喜,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忠,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系刘让之子。 原审第三人:刘淑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 原审第三人:刘建芳,女,汉族,身份证号:住平遥县。 原审第三人:刘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系刘建国之妻。 原审第三人:刘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 原审第三人:耿彩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 原审第三人:刘建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 原审第三人:刘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遥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建喜因与被上诉人刘让、原审第三人刘淑仙、刘建芳、刘建国、刘恭、耿彩霄、刘建萍、刘志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8民初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刘守珍夫妇生前已经将诉争的房屋进行了分割,五个子女均认可该分割情况,本案是否还有遗产、是否还可以继承,一审未予查明。本案涉及继承、共有物分割、拆迁补偿款分配等法律关系,原审所列当事人诉讼地位混乱,法律关系不清,重审时应当准确认定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同时,还应分析拆迁补偿过程中,各自享有的相应权益,根据拆迁补偿具体项目依法分配补偿款项。原审程序不当、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还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8民初4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刘建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寇永俊 审判员  侯建伟 审判员  杨姣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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