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公诉机关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任先庆,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竹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7908121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竹溪县水坪镇小河边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0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1]2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任先庆饮酒后驾驶鄂CMT28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竹溪县水坪镇小河边村卫生院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后民警将任先庆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并送检。2020年2月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任先庆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7.4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任先庆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先庆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任先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先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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