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雷,男,汉族,住翼城县。         被告:边小龙,男,汉族,住翼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雷诉被告边小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王雷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已将剩余房款付清,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王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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