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尚茶锦唐茶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倪志刚。
审理经过
2021年9月9日,上海尚茶锦唐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茶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未接管到尚茶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经调查亦未发现尚茶公司名下任何财产;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杨浦分中心申报债权19,238.23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杨浦区税务局因尚茶公司为非正常注销而拟处罚500元,前述款项已由尚茶公司股东上海茶叶有限公司垫付。故清算组以无法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尚茶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清算组未接管到尚茶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清算组提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法要求尚茶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尚茶锦唐茶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唐雪琴 审 判 员 陈先君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易 书 记 员 王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