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徐景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申请执行人:刘福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执行人:徐景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西曲河南3华里。
法定代表人:徐景田,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刘兆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被申请人:海兴县金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海兴县赵毛陶镇于十二集村。
法定代表人:刘兆田,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书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被申请人:黄骅市兴旺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旧城镇大贾象村。
法定代表人:王书军,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世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兴与被申请人徐景田、海兴县鹏程商贸有限公司、刘兆田、海兴县金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王书军、黄骅市兴旺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李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景田对本院作出的(2021)冀0924执保17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徐景田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徐景田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异议人徐景田撤回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