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
被执行人:嘉禾县嘉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东塔商贸小区B座4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柏,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19)湘102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申请执行人曹某的执行申请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的事项与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中给付内容不符,不符合执行立案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曹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