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3332元(大写:叁万叁千叁佰叁拾贰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2019年11月1日收取原告的两个孩子(张某甲和张某乙)一年学费共40000元,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幼儿园不能正常经营而关闭,原告和被告经友好协商在2020年11月26日签定《退款协议》,在被告截止2021年2月1日止,根据《退款协议》被告应该在2021年2月1日前退10个月学费共计33332元,现退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退款。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退款协议》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学费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20年11月26日退款协议,拟证明李某同意退还10个月学费共计33332元,明确了退款日期和金额。即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2021年2月1日前支付余款;

2、李某手持退款协议照片一张,拟证明协议为李某本人签署,李某自愿承担退款责任;

3、证人马某、刘某、阎某、王某、华某、何某的证言,拟证明李某负责幼儿园园内事务,家长按照李某指示交纳入园费,李某负责退款事宜。

本院查明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被告开办松果国际幼儿园(吉祥宝贝三园)并开业,被告负责该园的运营、管理及其他园内事务。2019年11月1日,原告因办理两个孩子(张某甲和张某乙)幼儿园入学而向被告交纳一年学费40000元。原告孩子入园后,该园因故闭园。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扣除两个月学费后退还原告剩余学费33332元,并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退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23332元于2021年2月1日前支付。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退还过学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退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既已约定学费返还数额及期限,被告应当按约履行。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退还学费333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建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蒋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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